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规定:


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委托方在同意聘请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的情况下与我司签订保险经纪委托协议,我司按照委托协议为委托方提供专业保险经纪服务。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委托书协议(企业版)


保险经纪委托协议书.pdf

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规定:


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委托方在同意聘请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的情况下与我司签订保险经纪委托协议,我司按照委托协议为委托方提供专业保险经纪服务。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委托书协议(企业版)


保险经纪委托协议书.pdf